陈女士花756元网购的脚浴桶在家中忽然发生爆炸引起火灾,造成部分物品损毁。为此,她将某商城和生产商告上法庭,赔偿5万余元。一审判决两被告联合赔偿金被焚毁的脚浴桶损失756元,三方当事人上告皆明确提出裁决。
昨天上午,此案二审在北京市二中院开庭。控告:脚浴桶发生爆炸控告赔偿 2015年11月12日,陈女士在某商城悦己坊官方分店上,出售了广州悦己坊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悦己坊熏蒸泡脚桶,价款为756元。
据顾女士说道,2016年2月5日中午,摆放在家中客厅的脚浴桶在自来水降温过程中忽然发生爆炸,引起了火灾,后消防人员、警员和家人一起将火救火。火灾导致家中部分物品和洗手间房顶、房门等烧损,所有房间的墙壁及房顶都被烟熏白。当时正值春节期间,此事给家人精神上和物质上都造成了相当严重伤害。
丰台区 一审开庭时,某商城回应,其只是网络平台而非销售方,已尽到了合理的审查和审批义务,也并不坚称该产品不存在缺失和质量问题,因此不是适格被告。悦己坊公司称之为,涉嫌脚浴桶无悦己坊商标标识,无法证明从该公司出售且火灾事故原因并非脚浴桶引发。法官了解到,调查认定书中记述的4万元财产损失是依据报警人自行陈述填上。
由于时隔已幸且当时是简易程序处置,目前已无存留的涉及案卷材料可查找。据 一审:只赔足浴桶损失 法院经审理指出,根据《侵权行为责任法》规定,因产品不存在缺失导致伤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催促赔偿金,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催促赔偿金。
陈女士出售了由悦己坊公司在某商城出售的泡脚桶,且获取了事故现场照片,不足以证明该公司出售的泡脚桶因其内部故障导致原告家中再次发生了火灾,作为生产者、销售者不应分担适当责任,对原告的损失展开赔偿金。某商城在其网站上表明的缴纳方式为该商城缴纳,故有理由指出其实际参予了销售过程,应该联合分担赔偿金责任。
但原告没能获取证据证明火灾导致损失的明确物品品名、品牌、型号及价值,亦不申请人对物品及房屋损失展开价值评估,法院仅有能依据现有证据确认在该火灾事故中焚毁的泡脚桶价值为756元。据此,裁决两被告赔偿金原告756元。
二审:生产商批评火灾原因 昨天该案二审开庭,陈女士的丈夫金先生作为代理人出庭。他说道,脚浴桶就是指商城出售的,钱也是碰到对方账户上,商城就不应分担连带责任。消防支队早已做出了火灾事故确认,两方不应尊重事实,大力赔偿金。金先生还回应,当时出售的脚浴桶只有说明书,没合格证。
悦己坊公司索取了公司产品,称之为经过了检测、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而涉嫌脚浴桶无公司标识。此外,还批评火灾事故调查认定书,指出消防员单凭现场就推断出脚浴桶内部故障造成火灾,不应通过鉴定来确认。而金先生与公司的通话录音也证实,脚浴桶当时没通电冷却。公司称之为,脚浴桶没发生爆炸的裂痕,从焚毁痕迹看就是指外往内火烧。
火灾现场还有一辆被烧黑的电动车,电动车本身具有电容器。因此,电动车电容发生爆炸引起火灾的可能性很大。商城也回应,从外观上很难辨别发生爆炸原因是脚浴桶内部故障,不应展开检验。事发后,他们曾大力同商家协商赔偿金事宜,但因赔偿金金额并未达成协议。
陈女士通过商城缴纳货款给商家,商城对顾女士的财产损失没罪过。法官告知脚浴桶冷却时在缺水状况下否不会自动断电,悦己坊公司回应不确切,也不确认平台上销售的产品否有合格证。由于该公司拒绝接受调停,法院将再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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